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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使用违禁兽药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27 21:40:50   浏览次数:1057
 

     日前连续爆出的肉鸡养殖滥用药物和违规添加事件令养殖业违法用药监管成为关注对象。记者从省畜牧兽医局获悉,山东省确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兽药质量安全春季集中整治行动。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违禁药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将以突出重点全面整治从重惩处为原则,重点整治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有效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行为,以逐步解决影响兽药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整治行动将采取严格行政审核审批、开展系统排查等措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的存在突出问题、严重问题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进行突击性检查。据悉,根据农业部第193、560号等公告,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药品是目前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地塞米松为糖皮质激素,作为激素类产品,临床用于马、牛、猪、羊等家畜和犬、猫等宠物的炎症性、过敏性疾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针对出现的养殖业违规用药事件,公安部明文规定:在养鸡过程中添加金刚烷胺、利巴韦林、地塞米松等违禁药物的,一经查实,将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部门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添加使用违禁药物案件的侦办力度,尽快侦结此类案件,及时移送检察部门起诉,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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